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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赔偿吃住他人家中触法获刑

发表时间:2008-04-09 09:28:48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


 4月7日,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杨某某与其父亲杨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3日,射阳县临海镇华兴村村民杨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超过同村村民方某某驾驶的装载物超宽的拖拉机时,摩托车摔倒,致其妻刘某某死亡,杨某某受伤。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借口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而不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2006年12月17日上午,杨某某以方某某未对其进行赔偿为借口,让其父亲杨某某用平板车将其拖到方某某家在未取得方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杨某某与其父亲杨某某强行进入方某某家中,并搭铺吃住方某某家中,直至2007年10月5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九个多月。

    2007年11月20日射阳法院以[2007]射民一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对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方某某向杨某某等支付赔偿款55220.15元。本案审理中,杨某某和其父亲 与方某某就交通肇事及非法侵入住宅的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即被告人杨某某与其父亲同意赔偿方某某非法侵入住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此款在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并放弃部分款项后,方某某向杨某某支付2万元,后方某某未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其父亲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方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本案的起因上亦有一定责任,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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