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崇文法院依法公开二次开庭审理郑文宝、温炬国信用卡诈骗一案,法庭当庭做出宣判。被告人郑文宝和温炬国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郑文宝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温炬国,先后多次在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北京豪运挚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北京御龙东方庄园红酒有限公司、天福茗茶庄等地的POS机上使用伪造的境外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 1 340 601.99元。其中温炬国参与信用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 285 229.9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3654.47元。
庭审中,被告人郑文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供认卡是捡的,不知道卡系伪造,带温炬国一起消费是因为怕温炬国的兄弟伤害其家人,温炬国应该知道卡的来源,其用卡买的烟酒有的送人,有的与温炬国一起卖了,钱和卡都由温炬国控制。
被告人温炬国辩称,其只是和郑文宝作为朋友在一起,刷卡购物、住宾馆是正常消费,没有诈骗故意,刷卡购买的烟、酒其不知道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文宝、温炬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消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温炬国有关其只是和郑文宝作为朋友在一起,刷卡购物、住宾馆是正常消费,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庭质证的证据可见:本案起获的53张伪造的信用卡中,有38张是从温炬国携带的背包中起获的,二人刷卡次数频繁,刷卡地点多为与其身份不符的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购买的物品多为高档烟、酒等价高易变现的物品,经常在一张卡刷不过时立即拿出第二张、第三张伪造的信用卡来结账,以上种种行为均非正常的刷卡消费。另外,证据显示,温炬国也有用伪卡消费的行为,郑文宝的供述也证实温炬国应该知道伪卡的来历、二人就如何刷卡消费、如何避免商户发觉有过共谋。二被告人使用多张伪造的境外银行信用卡刷卡购物、消费的事实,不仅有诸多证人的指证,而且有相关鉴定机构和银行、商户提供的书证材料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实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成立,被告人温炬国无罪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文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炬国在法庭审理中面对诸多证据,百般抵赖,拒不如实供述,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