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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防止被抛弃与老板签订二奶协议

发表时间:2008-04-09 08:13:24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杨小姐从大学毕业,在一家私企找到一份文员的工作,不久成了公司李老板的二奶。为了能够尽快转正,杨小姐与李先生签定了一份协议,规定协议期内李先生离婚并与杨小姐结婚,否则两人同居的房子归杨小姐所有。但是协议期还未到,杨小姐就感觉李先生疏远了自己,为了避免人财两空,欲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律师认为协议无效,杨小姐只得到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寻求帮助。

  当二奶签协议保护自己

  三年前,杨小姐从大学毕业,在一家私企找到一份文员的工作。杨小姐供职的公司李老板看上了杨小姐年青漂亮和青春活力,录用后,立即对她发起了猛烈的追求攻势,没多久杨小姐就顶不住老板的“追求”,成了李先生的情人。

  李先生老家有妻有子,于是向杨小姐承诺三年内与原妻离婚后和杨小姐结婚。杨小姐紧追着和李先生签了一份特殊的协议。协议规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的活动及男方的家庭,不得与异性谈婚论嫁。作为回报,男方每月发给女方工资6000元,并承担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协议最为重要的是三年内,男方和原妻离婚与杨小姐结婚,如不能离婚,两人同居在河西的120平米的住宅过户至女方名下。最后明确:如男方违反协议则住房提前给女方,如女方违反协议则不能拿到房子。

  签定协议后,杨小姐总算放了心,两年来,杨小姐与李先生一直“合作愉快”的过着“夫妻”生活。李先生毅然以丈夫自居,杨小姐则尽妻之责,并催李先生早日完婚。但李先生却一直没有动静。

  二奶请求心理援助

  今年春节后两人分别从老家回来,李先生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杨小姐打电话还经常不接,以至于后来李先生就彻底不理杨小姐了。眼看协议期即满,杨小姐的新娘梦有可能成为泡影,于是数次找李先生理论,但对方却始终拒而不见。于是杨小姐雇人跟踪李先生,终于发现李先生又有新的外遇,手握当年所签的“二奶协议”,杨小姐产生了把李先生告上法庭的念头。

  杨小姐咨询了律师,对于这份特殊协议,律师给出了这样的司法解答:杨小姐在明知李先生有家庭还与其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违反了《婚姻法》。而《合同法》规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他们的关系本身已经违法,协议当属无效。

  杨小姐哭诉到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以自己的心灵受到李先生的伤害为寻求帮助。干预中心的心理专家蒋艳芳接待了杨小姐,“我的青春已经没有了,婚也结不起来了,”杨小姐哭泣着说,“所以我不能白白让他玩几年,再赖掉房子。”

  蒋艳芳约见了李先生,李先生则认为,在自己不在家的期间,杨小姐与其他异性接触,关系密切,违反了两人当初的协议,同时提供了几张杨小姐和其他异性在酒吧、餐馆的亲密照片。“花我的钱,还养小白脸,她是过错一方。”李先生说,“我不能容忍,当然房子也不能给。”并要求杨小姐立即搬出现居住的住房。

  杨小姐认为,李先生一心承诺和自己结婚,也是自己的本来目的,所以两年来,自己才甘愿边做二奶边等待,艰难地活在“大奶”的阴影之下,心灵受到极其沉重的伤害。现在既然李先生不能离婚和自己结婚,就应该履行原协议,将河西的房子划归自己名下。

  李先生说自己养小白脸纯属无稽之谈,照片里的男子只不过是自己的一个小同乡,在异地相遇,偶尔有过几次接触,没有任何见不得人的关系。同时杨小姐还认为李先生倒是有外遇,常常夜不归“家”,留宿在外。最后杨小姐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要么和自己结婚,要么将那套住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心理专家认为

  二奶现象是社会上的一种违法现象,这种姘居行为和重婚、纳妾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它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粗暴践踏,两人签订的所谓协议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对双方毫无约束力,所以也不存在违约的责任。

  在对爱情的态度上,男女是有着明显的性别差异的,在这个案例中,对李先生而言,生命中除了与女孩的爱情以外,还有事业、生活,甚至还有另一个需要他经营的家庭。而杨小姐则不一样,作为女性,她除了爱情,其它一切都看不到,没有爱情,她可能痛哭流涕、呼天抢地,遭受心灵的巨大伤害。

  心理专家蒋艳芳对二位当事人的同居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建议立即解除同居关,同时对二人分别进行了咨询和心理疏导,缓解因此事造成双方的心理压力。最后李先生给予杨小姐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此事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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