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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窝案频发 农工商公司老总缘何纷纷落马?

发表时间:2008-04-06 21:49:1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汽车开出检察院十多分钟,周围的景象就与市区有所不同了。

  不算宽阔的公路两旁不时闪过几处杂乱的建筑工地,零星还有些看起来明显堆积不久的建筑垃圾和简陋的小商店。

  “瞧,这地里就是他们修的违章建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鹏宇边开车边往窗外指点,顺着他的手势,记者看到左侧车窗外的田地里散落着一些低矮的建筑物。

  “还有远处那片,那是这公司修了几年的温泉工程,到现在还是半拉子呢!”

  检察官王硕蕾指着远处一片工地告诉记者。远远望去,几栋灰色建筑泛着光,显然,这还只是些没有粉刷的毛坯房。时间已是下午三点多钟,但这一占地数十亩的工地上却看不到几个工人。

  很快,路边出现了一处不小的院落,这就是王硕蕾所指的这家农工商公司。正对大门是一座假山、后面有人工水面,院子左侧的是一幢欧式风格的两层小楼,两边分别挂着“某农工商联合公司”和“某农工商公司党支部”的牌子。

  虽然院子里有人告诉记者,“这就是我们的办公楼”,楼里却冷冷清清,鲜有工作人员出现。然而,就在该公司建设的温泉工程等项目中,它的总经理和一位副总经理目前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据悉,两人贪污受贿金额达20余万元。

  检察官们反映,像这类涉及农工商公司的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地发生,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石景山区检察院2007年共立案侦查涉农工商企业商业贿赂案件4件4人,占全年立案总数的20%,而今年仅第一季度即立案侦查该类案件4件4人,与去年全年立案数持平,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什么是农工商公司

  一般而言,农工商联合企业(本文简称农工商公司)又称农工商一条龙或农工商联合体,它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中心,把农业生产前的生产资料生产与供应,农业生产后的农产品加工、运销等有机地组织在一起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地域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社会化的产物,1978年以后,这种经营形式开始在我国逐步推广。

  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室了解到,该区所属农村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了整建制一次性农转居,当时涉及全区农业人口15435人。整体“农转居”后,原农村地区开始向城市化过渡,原来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为了12家农工商公司。

  农工商公司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角色,除了经济实体的功能之外,它实质上还具有协助政府辅助管理社区事务和资源的职能。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全国和典型地区农转居工作相比,石景山区首先实现了人口城市化,然后集中精力逐步解决集体土地“转性”问题,所以目前就出现了这种阶段性的“人变地不变”的局面———“农转居”后的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并由各农工商公司控制。

  为什么是农工商公司

  事实上,土地利益已成为许多农工商企业负责人“触礁”的主要诱因。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却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对于这两条看似冲突的规定,有专家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只是针对一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征用土地而导致的少量集体土地存在的状况,方可进行农转居,将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归国家所有;国务院的规定则是强调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

  2007年至今一直承办涉农工商公司案件的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秦小兵指出,石景山区“农转居”后的原农村集体土地并没有随即转为国有,这些土地的管理权就集中在农工商公司。

  “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有的农工商公司负责人为多套取国家征地补偿而授意他人在待征地上大量修建违章建筑,使得国家为此多付出近千万元征地费用;也有的农工商企业负责人在土地租赁、涉农工程建设等领域收受贿赂,如我院查办的某农工商公司经理王某受贿案,土地租赁人为压低土地租赁金,向负责出租土地审批权的王某行贿7万余元。”秦小兵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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