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传销案,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杰、李梅、袁长久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丁杰等3人分别经王某、杜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玉林市先后加入一个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经营“天新”牌服装、化妆品为幌子从事无店铺、无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该组织规定,参加者最少要认购一份价值3800元的产品,而不需要产品者则每份须交纳3300元后,才能取得实习业务员资格。加入组织后,便以介绍工作或共同做生意为由,诱骗朋友、亲戚或同乡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
2007年2月,王某伙同丁杰等3人转移至崇州市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涉及100余人。至案发时,丁杰在传销组织内的级别为高级业务员,发展和管理下线人员60余人,非法经营金额为107.24万元。袁长久级别为经理,发展和管理下线人员30余人,非法经营金额为41.51万元。李梅的级别为经理,发展和管理下线人员十余人,非法经营金额为65.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