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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明起免费 审理期限60天缩为45天

发表时间:2008-04-30 07:33:26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作者:


从5月1日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将不再收费,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也由现行的60天延长为一年……昨(29)日,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对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相关解读。

  亮点1:申请时效

  由60天延长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效偏短、审理期限较长等问题,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出新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日延长为一年。

  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亮点2:审理期限

  由60天缩短为45天

  按照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作出,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亮点3:仲裁经费

  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取以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要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将直接减少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亮点4:举证

  用人单位有证据应提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等情况和资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新法还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此条规定将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有效遏止部分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

  亮点5:一裁终局

  遏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一个亮点,即针对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一裁终局”是指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亮点6:基本程序

  优化完善强化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改革完善,确立了“协商-调解-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强化了协商、调解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家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继《劳动合同法》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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