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的辩护律师昨日再次对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挑刺”,据记录证据显示,许霆案事发ATM共装钞40万元。许霆、郭安山及其他储户共取出19.6万余元后,ATM存钞本应尚有20万元,然而律师称,这20万元款项“不翼而飞”。
证言证据互为矛盾
辩护律师仔细研究了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后发现,2006年4月21日下午5时至晚上9时02分,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发ATM的装钞记载是:CASHBOX(100):hopper2/2000/1998/OK。经咨询银行相关技术人员,该项记载表明:事发当时第一个钞斗中装有两张100元人民币;第二个钞斗中装有2000张100元人民币;第三个钞斗中装有1998张100元人民币。三个钞箱共装100元人民币4000张,合计40万元人民币。但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却是:“2006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证言还称,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经查账,自动柜员机共短款达196004元。”辩护律师介绍,“虽然《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记载也同样是在取款近20万元后,再也未取出款,但此时ATM已临近掏空。若该数据中确实记载的ATM共装钞40万元人民币,那么另外近20万元人民币又去了哪里?”
律师申请二审开庭
辩护律师指出,若反向思考,如果“2006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放入该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是真实的。那么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就应当是虚假记载,广州商业银行为什么要提供虚假记载的《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许霆案中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中究竟哪些证据是真实的?对此他提出质疑。
据悉,许霆自提交上诉状后至今已近4个月,此期间辩护律师陆续提出了《羊城借记卡章程》、ATM机差错原因没有查清等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