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的代理律师辩驳说,其实借条可以看作是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并不代表合同就生效。如果对方没有付到钱,就没有履行到付款义务,那么借款合同(借条)就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借条就是无效的。
曾勇的代理人说,如果阮某没有拿到钱,他是不可能写下借条的。
律师建议,希望重视便条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针对这起“借条”官司,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熊萧敏律师说,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打条人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