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北大博士驱赶岳父母案续: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08-04-24 20:48: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亲生女诉父母腾房案宣判 博士女婿欲打名誉权官司

原告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刘妍 图

博士被指驱逐岳父母续:岳母称死也要死在北京

由于家庭矛盾,父母来京与女儿一家合住两年半后,女儿一家外出租房住。经居委会等多方调解无效后,女儿一纸诉状将父母告到法院,要求父母腾房。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李女士的代理人孟先生(李女士的丈夫,北大哲学博士)到庭,两被告(李女士的父母)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判决。

原告起称,2005年父母先后来到北京与他们一家同居住,并把老家的两居室出租出去。后由于考虑到父母为人处事的观念不同,住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就与二老商量另租房子给老人居住,但二老始终不同意搬出去住后来,父母对原告的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进行干涉,家庭矛盾不断加深。2006年夏天,原告又劝说父母回东北老家,但父母拒绝回去。李女士和孟先生夫妻俩认为父母为达到独占房屋的目的,甚至不惜使用暴力相威胁。

被告李女士的母亲辩称,她第一次来北京是2003年,当时女儿怀孕,女儿多次打电话希望她来北京陪伴,给女儿做饭吃。于是她来到北京,接送女儿上下班、陪女儿散步、给女儿女婿洗衣服。后来外孙出生,她又开始照看外孙,现在外孙3岁了,可以上幼儿园了,于是女儿和女婿觉得他们没有利用价值了,想逃避赡养义务,把他们赶出家门。最初女儿女婿承诺说这房子就是给他们装修的,现在都不承认了。之前庭审时,母亲曾拿出照片称女婿动手打老人,驱逐父母搬出去。对此,孟先生表示不认可,“事实上是父母殴打我,把我的左眼打成熊猫眼。”

之前庭审时,孟先生表示每月给父母1000元赡养费,父母的医疗费不报销部分超出两万元后支付50%,但对此调解意见父母坚决不同意,父母要求女婿给他们租房,他们就搬出去,并且房中要有生活必需品。孟先生不同意给岳父母租房,理由是岳父母还有一个已经上班的儿子,他也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最终法庭没有调解成功。

今天上午,法庭在两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李女士的工作单位分配给李女士的住房,李女士已购买了该房,产权证正在办理中。2005年6月,二被告为照顾李女士及孟先生的孩子,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点击查看齐齐哈尔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搬至该房屋与李女士、孟先生及孩子一同生活,二被告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房出租。在共同生活中,李女士、孟先生与二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4月4日晚发生吵打,被告张女士(原告李女士的母亲)多发软组织损伤,后李女士、孟先生及孩子搬出该房屋,在外租房居住期间,社区居委会等人员曾给双方调解未果。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于2008年4月14日从涉案房屋中搬出,法院经现场勘验予以确认,并通知孟先生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孟先生以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为由拒绝,法院已通知孟先生接管该房屋,并建议其更换门锁。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诉讼期间二被告已经从该房屋搬出,李女士要求其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的代理人孟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还准备向其岳父母和小舅子提起名誉权诉讼。当记者问及这样闹到法院会不会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他说:该赡养父母和孝敬父母的,他们都会做,但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还是要由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