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故作出了除名决定。又不服仲裁决定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4月16日,闵行区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塔逻王公司支付先生康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付先生于2007年9月4日进入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2月4日,公司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获支持。塔逻王公司不服起诉。称付先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排挤其他销售人员,且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故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辩称工作性质需使用电脑上网交流,但其并未利用上班时间在网上从事其他业务,也没有排挤其他销售人员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庭审中,公司提供付先生与网友的聊天记录,欲证明付先生在上班时间通过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并称,该记录中虽无付先生从事其他业务的信息,但确存在通过网络从事其个人业务的事实。公司曾在付先生进公司第二个月时,在会议上告知付先生等销售人员,如业绩再得不到提升就得降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虽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所述均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付先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现付先生要求按仲裁裁决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与法不悖。公司不同意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无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