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1”捅就破 的借条

发表时间:2008-04-01 08:44:56 来源:www.chinalnn.com 作者:顾和平 王珏


泰兴市泰兴镇燕头村男子丁乙强与该镇居民鞠兰英的丈夫合伙到新疆做生意。2005年3月7日,丁乙强向鞠兰英借1万元,写下一张借条:“今借到菊革(菊草)兰英人民币计壹万元整。具借人:丁乙强。”4天后,丁乙强又向鞠兰英借3000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上写明60天内还钱。到期后,丁乙强一直没还。鞠兰英多次催要未果,去年5月,将丁乙强告上法庭。

  法庭上,丁乙强称,这两笔钱他已还清:2005年3月7日借的1万元,同年3月16日就还了,并拿出一张鞠兰英写的“收到丁乙强人民币壹万元。2005.3.16”的收条。

  鞠兰英一看收条,气愤地喊起来:“这张收条是2005年3月6日写的,不是3月16日写的。”鞠兰英说,2005年3月6日前,丁乙强也曾向她借1万元,3月6日还了这1万元。3月7日,丁乙强说进货的钱不够,再次向她借1万元。

  泰兴法院依法对收条日期“2005.3.16”中的“1”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1”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司法鉴定后,丁乙强改口称,鞠兰英手中的1万元借条,是他写给新疆同学“菊草兰英”的,不是写给鞠兰英的,他不慎将借条遗落在鞠兰英家了。

  法庭要求丁乙强让“菊草兰英”出庭作证,但丁乙强连“菊草兰英”此人是否存在都无法证实。

    据此,泰兴法院判决丁乙强偿还鞠兰英1.3万元,但丁乙强仍然不服,今年1月14日上诉到中院。这一回,丁乙强称,借条上的“丁乙强”不是他。此外,“菊草兰英”是他的宜兴女网友。

  丁乙强说,2005年3月7日,他手机欠费停机,向女网友借钱充话费。该借条遗落在鞠兰英家中。

  中院认为,丁乙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自认借条的存在。后经笔迹鉴定,借条在时间上存在瑕疵,丁乙强才改称借条并非出具给鞠兰英。其陈述前后不一,难以自圆其说。对2005年3月7日借条的证明力,中院予以确认。

  鞠兰英曾多次向丁乙强主张权利,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近日,泰州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新闻:

·为帮朋友随意写借条43万 法院判决按借条还钱·情人写十万元借条分手遭索债
·西湖区法院:为解决情人关系的借条无效·借钱未写借条,催款时私自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还款后未收回借条输官司  检方抗诉获得改判·怎样写借条?什么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和欠条要分清以明确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