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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部门开出《劳动合同法》首张罚单

发表时间:2008-03-07 13:22:03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经两个多月了,还是有人“顶风作案”。

  近日,杭州帝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双倍支付员工顾先生的工资一共1450元。这是杭州劳动保障部门开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首张罚单。罚款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很有教育意义。

  投诉:不签合同员工要求公司付双薪

  2月26日,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属的拱宸桥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接到了投诉,一位顾先生自称杭州帝衣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因为单位没有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其双倍工资。

  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拱墅区劳动保障部门第一次遇到双倍工资支付案件,执法部门立即到现场调查取证。

  调查了解,2006年2月,顾先生开始在帝衣公司工作,可直到上个月,都没签过劳动合同。帝衣公司目前共有12名员工,其余的人上个月中旬都和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不过,在2月20日,顾先生以公司不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按新法规定支付其两倍工资。

  处理:首张罚单金额是1450元

  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责令帝衣公司支付顾先生两倍工资。

  “刚开始,公司负责人有点想不通,不愿意双倍支付。”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解释,最后,公司答应支付顾某双倍工资。

  执法人员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用人单位如还没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可以在1月底前补签。因此,对帝衣公司的处罚从2月份起算,顾先生的一个月工资是1450元,2月份除去假期,他总共工作了半个月,因此是725×2=1450元。

  记者联系了帝衣公司一位姓童的主管。对方表示,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不想再多说什么。

  提醒:工作一月不签合同单位就要受罚

  “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我们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不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610501)

  ●相关新闻

  温州首次开出社保罚单

  近日,温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一家瞒报企业员工人数和一家张冠李戴骗取社保基金的企业,分别给予罚款32966元和4600.88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温州市首次开出有关社会保险的罚单。

  去年12月底,瓯海潘桥一家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因工伤,向公司讨要医药费被拒绝,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有关部门发现该公司并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今年,市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共有88名员工,其中有17名员工未办理任何险种的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17名员工月工资总额为16483元。对此,劳动保障部门于2月25日对该企业作出了瞒报员工月工资总额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32966元。

  同日,温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出了另外一张有关社会保险的罚单。鹿城双屿一家五金有限公司玩起张冠李戴的把戏,让未曾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冒名顶替已参加保险的员工,进行了工伤认定,并到社保机构领取了4600.88元的工伤保险金。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该公司作出4600.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闻附件

  《劳动合同法》的几大规定值得注意

  《劳动合同法》里已经实施两个多月了,有些新的变化还是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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