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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政协委员认为“许霆案”定罪没问

发表时间:2008-03-07 07:26:14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当“许霆案”一审宣判之后,社会舆论和法学专家都将焦点集中在“17。5万元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盗窃所得”、“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量刑是否过重”、“取款机出错是否有引诱犯罪之嫌”等问题上。很多关注此案的人认为,对许霆的司法处罚太过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许霆的定罪完全没问题。”一些来自法律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对“许霆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数额已经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一审判决,于法有据。

  许霆有罪可以肯定

  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由于不了解更多的细节,我们每个人都不应对案件本身做更多的评判,但根据现有证据,许霆有罪这一点是肯定的。而且处

  理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刑法立法是非常完备的,在审判方面也是没有难度的。“许霆案”之所以特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能源于ATM机出错,加上银行一向强势,许霆只是一个个体,很容易引起社会同情。

  至于“由于ATM机出现故障而诱使许霆犯罪”的说法,我倒想反问一句,难道别人家的大门没有锁,你就可以进去随便拿东西,还说自己不是犯罪吗?刑法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观故意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机器出故障,但你有主观侵占这些钱的故意,行为已经客观构成了犯罪。

  全社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予以保护。就如同一场足球比赛总需要裁判,否则就失去比赛的意义。无论这个裁判水平如何,比赛结果都应该得到认同和尊重。另一方面,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以讨论个案的方式来提高全民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律的学习能力,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一定要相信执法部门会公正裁决。

  判无期有理有据

  吴德立(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霆案”按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判无期完全有理有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严重违反程序,并不是对定性和量刑有什么疑义。许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许霆的律师确实可追究银行的管理责任。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应该尊重现行的司法体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不要动辄就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即使是西方的案例法,法律都会给予法官一定的操作空间。判决生效后,公众异议,可以再来讨论对法律条款进行相关修改,而不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

  应该对过时的量刑标准调整更新

  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性。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滞不前,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到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与时俱进,修改法律。法律本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能够充分体察社情民意,借许霆案之契机对那些过时的量刑标准调整与更新。司法准绳的应时而变,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以及整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

  其次,一审法官选择了盗窃罪作为量刑的依据,尽管许多人都认为量刑过重,但没人能从根本上否定法官的选择。实际上,法官无论是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都符合法律程序。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强大作用一下子凸显出来。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以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否能与之相匹配。 (作者:王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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