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打工的庄河农民老孙去年因没接某建筑公司经理的电话,被该建筑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名罚款3000元。事后,老孙多次找包工头娄某讨要工地欠他的工资,娄某以工地罚款为由拒绝给付,老孙一气之下,于1月23日将某建筑公司和娄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3月27日,此案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雇主“骗”走工资欠条
去年3月26日,从庄河到大连的农民工老孙在华南广场附近一建筑工地打工,他的雇主是其老乡娄某,娄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然后组织老孙等农民工施工,老孙的工资也由雇主娄某发放,老孙主要负责看工程图,一天工钱150元。截至当年10月,娄某欠老孙工资7200元,为老孙和一姓冯的雇工出具了12500元的欠条,内含孙某工钱7200元,冯某工钱5300元。去年11月份,娄某以给二人兑现为名,将欠条骗走。
由于欠条被包工头骗去,老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工地干活,故无法起诉。老孙想到某建筑公司对其罚款的事,他来到某建筑公司财务室,要求借“罚款单”看一看,会计将“罚款单”交给老孙后,老孙撒腿就跑。
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
老孙接到开庭通知后,考虑到自己没文化,又不懂法,心里忐忑不安。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老孙妻子常年有病,还要抚养一个上中学的孩子,生活确实困难,加之为讨要劳动报酬,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包工头称并不拖欠工钱
3月27日下午,老孙诉某建筑公司和包工头娄某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之一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娄某拖欠老孙的工资,与公司无关。
另一被告娄某认为,自己确实为老孙和另一雇工出具了欠条,但当时特别注明工钱未最后结算。自己并没有用欺骗的手段骗走老孙的欠条,只是根据双方结算情况,自己并不欠老孙的工钱,故收回欠条后未给老孙现金。某建筑公司对其罚款3000元,完全是由于老孙不服从管理,这一责任就应当由老孙承担。另外,老孙在工作中指挥失误,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自己损失几万元,这些损失也应当由老孙承担。由于老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在一起,已经远远超过7200元,故现在只有老孙欠自己的钱,自己并不欠老孙的钱。
罚款一般不超月工资20%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第二被告娄某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因质量问题确实造成许多损失,但同具体施工人员的责任分担只是口头约定,原告老孙也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任何企业不能对职工肆意进行罚款或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某建筑公司因老孙不接电话一次罚款3000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