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遭遇车祸住院,因无力支付巨额费用放弃治疗后死亡,欠下医院数万元医疗费。由于死者家属拒绝支付,被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引发两起官司。最终,法院适用债务转移的规定,依法判决肇事司机承担偿还责任。
遇车祸 抢救欠医疗费
2007年2月28日,阳朔县金宝乡农民谢红驾驶小客车从兴安返回阳朔,途经国道322线灵川县三街镇凉风桥路段时,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突然横穿公路,谢红紧急刹车,但还是把老人撞倒。
老人名叫张凡,摔倒在地后立刻陷入昏迷。谢红急忙拨打120求救,随后报警。不久,桂林灵川县龙头岭医院的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老人拉回医院紧急抢救。医生检查后诊断,张凡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受伤,生命垂危。医务人员当即对张凡进行紧急抢救,经过5次手术后,张凡脱离了生命危险。
住院2天后,肇事司机谢红为张凡预付的17200元医疗费已经用完,医院只好催促张凡的家属缴纳医疗费。由于经济困难,且认为张凡受伤住院是由司机谢红引起,于是其亲属向谢红追讨医疗费,但谢红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请求张凡的家属先垫资部分,表示今后一定归还。此时,张凡毕生积攒的3000元也用于输血,已经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为了不拖累家人,张凡决定出院。
住院3天后,张凡出院回家,不久因病情复发不幸死亡。
追欠款 引发连环诉讼
张凡死亡后,灵川县龙头岭医院多次向其家属追讨医疗费。张凡的家属认为,医疗费应当由肇事司机谢红支付,而且“人死账清”,拒绝支付。
龙头岭医院认为,张凡虽然已经死亡,但他的妻子、儿女是遗产的继承人,有责任支付张凡住院期间拖欠的医疗费。
2007年5月,龙头岭医院将张凡的妻子、儿子和女儿一起告上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张凡生前欠下的医疗费。
张凡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心里非常不服。认为亲人的命给搭上不说,自己还成了被告要支付亲人生前所欠的医疗费。经商量,3人把肇事司机谢红告上了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支付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及医疗费29819元。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后,3人又继续上诉。2007年8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谢红与张凡的3位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张凡的住院医疗费全部由谢红支付给医院,谢红一次性赔付他们15964元。调解书下达后,双方没有异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龙头岭医院状告张凡3位家属的案子也在审理当中。由于张凡的家属已经与肇事司机谢红达成了调解协议。龙头岭医院认为,张凡的家属已将债务转移给了谢红,于是要求法院追加谢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核后同意追加。
依法判 债务转给司机
2007年11月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龙头岭医院提出:张凡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0356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7200元,尚欠23156元,要求张凡的家属和谢红承担。
张凡的亲属认为,他们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桂林中院的调解书已经确定本案的医疗费由谢红承担;而且他们没有继承张凡的任何遗产,因此没有责任偿还张凡生前所欠债务。
谢红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凡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入龙头岭医院住院治疗,张凡与龙头岭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凡接受龙头岭医院的医疗服务后,有义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张凡死亡后,其生前欠医院的债务,由张凡的亲属作为债权人向侵权行为人谢红追索,并与谢红达成“张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全部由谢红支付给医院”的协议,而龙头岭医院作为债权人,对张凡亲属转移债务的行为表示认可,因此,谢红作为债务受让人应承担向医院支付23156元医疗费的义务。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谢红付给龙头岭医院23156元医疗费,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谢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