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承诺帮北京一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8日,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建军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04年间,俞平(另案处理)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第六税务所为北京华铁弘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弘昌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的过程中,向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地方税管理科(后改名为税政二科)科长的被告人李建军提出请托事项,让李建军找人在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李建军利用其担任该科科长,负责各税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向俞平承诺为北京华铁弘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帮助。上述税务注销业务办理完毕后,俞平为表示对被告人李建军在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提供帮助的感谢,向被告人李建军行贿人民币10万元,李建军对此款项予以收受。
庭审中,被告人李建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认为俞平只是为了与其结交朋友才给了其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不是受贿。
被告人李建军的辩护人称,李建军所在的税务二科没有参与涉案的税务注销业务,弘昌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没有漏缴、少缴国家税款,因此李建军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证据证明李建军为俞平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李建军只是利用人际关系为俞平提供了正当、合法的指导,其行为只是属于不当得利,但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李建军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就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为筹码换得他人给予其个人的经济利益。结合本案证据,税政二科对第六税务所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弘昌公司的纳税评估是由第六税务所具体承办,因此身为税政二科科长的被告人李建军就对俞平所谋求的利益形成了制约关系,且被告人李建军明确承诺要为俞平所谋求的利益提供帮助;事后,俞平亦明确表示所送10万元人民币是其个人为了感谢李建军在他办理公司注销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李建军对此款项予以收受。
由此可见,被告人李建军收受俞平10万元款项的行为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以及其承诺为俞平提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的行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涉案赃款均已扣押在案,故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军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李建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