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河南一青年网上传几张“艳照门”图片被拘留5日

发表时间:2008-03-15 20:31:02 来源: 作者:


3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一男青年因在网上传播“艳照门”淫秽照片受到被警方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为此专门提醒网民文明上网,在网上传播淫秽照片,传一张也违法。

  3月3日凌晨5时许,网民“小风”酒后用朋友的电脑浏览网页,将其电脑里几张“艳照门”淫秽照片以发帖的形式上传到当地某论坛。当天上午8时,焦作警方将还在睡梦中的“小风”控制。3月6日,焦作市公安局对“小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对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社会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照片、视频者,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点大多数人都知道。然而,不少人对于传播淫秽照片的法律责任尚不明晰。有网友就对“小风”的遭遇表示疑惑:“不是说超期传播淫秽照片超过200张才涉罪吗?‘小风’只传了几张,为什么就要被拘留呢?”

  对此,警方介绍,今年元月以来,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了从1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依法打击整治淫秽色Q等有害网络信息的专项行动。焦作警方在专项行动中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对此类案件采取高压态势,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200张以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张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小风”虽然只传播了几张淫秽照片,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已经违反了法律。(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霍文琦)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