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田俊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于近日颁布,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大力支持。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
第四,放宽了贷款期限。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五,强化了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