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许霆、辩护律师及家人的不当言行使其罪责难逃

发表时间:2008-02-27 19:50:48 来源:中国国法律网 作者:


 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恶意取款案件又一次庭审结束了。尽管众多的媒体给以超标性的关注。然而此次开庭后,民众反而失去了许多先前对许霆的同情。究其原因,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律师的辩护策略失误和许霆父母的认识极端,以及许霆本人的过分聪明都是民众的支持度大幅度下降。由此,许霆恶意取款案结果将是罪责难逃。

  媒体反复强调,许霆父亲的观点是如果返还了银行的款项就等于承认了罪过,因而判决有罪就不还钱。按照这样的理论,许霆取款行为就变成恶意侵占银行财产的行为了。就算辩护律师和许多的不当得利的观点成立,那么许霆被司法机关羁押这么久,许霆本人及其家人丝毫没有还款的积极表示,甚至存在讨价还价的侥幸心理。客观上形成了许霆侵占银行存款不还的事实。

  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尽管在媒体的参与下,慷慨陈词,但反而显得策略失误。律师坚持许霆无罪的基础是银行有过错,许霆取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财物,权利人追要,债务人要积极归还的,拒绝归还就是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就是犯罪!假定律师的不当得利观点成立,那么银行报警,到许霆被抓,法院审判,这么长的时间内许霆就没有表示要积极还款,或者请求家人协助还款的意思表示。许霆的父亲反而认为还款就是认罪。律师和许霆家人的认识极端,导致一个可能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客观上演变成一个刑事犯罪事实。

  为什么要把认识定位在还款就是承认盗窃犯罪行为呢?为什么还款行为就不能成为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民事行为呢?问题的关键是律师和许霆家人把广州中院的一次判决最为了斗争对象,而没有把许霆取款行为违法本身作为客观考虑对象。时间在推移,事件的发展也在发生着质的变化,当客观事实已经发生质变的时候,律师还停留在许霆取款那一瞬间的法律关系的争鸣上。

  如果说银行民事起诉许霆还款,律师坚持不当得利没有什么。但是事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律师一介入就应当积极的动员许霆和家人迅速的返还银行款项。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再判许霆无期徒刑。由此,争取许霆无罪的事实根据就非常充分。然而,许霆的变化律师没有把握好这样的机会。反而是嫁接媒体的关注,不切实际的坚持极端的认识观点。短期内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但最终致使许霆铁定判刑。这样的结果对辩护律师形象的损害远远大于媒体的关注。律师不仅仅要有坚持法律原则的坚定立场,更要有实事求是的应变!

  许霆本人的辩护就更加荒诞了。由于此案媒体的高度关注,法院庭审过程非常开放,没由主审法官的干预和一般刑事案件的严肃、压抑。许霆可以向民事案件当事人那样辩论和演讲,把取款后不还解释为保护银行财产。这是广大民众不能接受的。当然如果我们把许霆取款定格在取款过程或者事发不久的那段时间,许霆的说法并不为过。但是事发几年过去了,被司法机关羁押也很久了,许霆及其家人并没有积极的返还银行款项,这肯定是恶意侵占别人财物的行为。怎么能大言不惭毫无愧意呢?

  媒体反复强调银行在事发后及时获取了商家的赔偿损失。这个商家的损失赔偿是不是许霆恶意不还银行款项的理由呢?我们不能一方面指责银行霸道,一方面又主张许霆可以蛮不讲理地说你丢的钱有人已经赔了,所以许霆没有责任。媒体和民众对许霆被判重刑鸣不平的心情可以理解,对法院过度偏袒银行的做法表示抗议都是符合客观法律原则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许霆取款到现在没有还,而且家人坚持还钱就是承认犯罪。至此就算法院第一次判决有多么的不公,辩护律师多么的精彩演说,许霆的能言善辩都难逃罪责。

  许霆案还没有最终定案,亡羊补牢犹未晚矣。辩护律师、许霆及其家人不要把事件定位在取款机出错,意外收获巨额银行款项的那一瞬间事实上,要客观地考虑这么久以来事实的演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否则,不实事求是地面对现实,最终罪责难逃。


相关新闻: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 5年刑期正式生效·昆明“许霆案”夫妇递交申诉状 法院已受理
·许霆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许霆父亲坚称儿子无罪 将在一周后上诉
·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律师界政协委员认为“许霆案”定罪没问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