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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必有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08-02-20 21:19:26 来源:上海《青年报》 作者:


 在去年处理结案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造成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提出了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仲裁委员会昨天发布提醒: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并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 
 
  特别是新老劳动法规有一个衔接过程,申请立案前,应当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

  本报记者 陈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张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区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没有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仲裁委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且应当符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的期满终止。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两倍工资

  李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本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单位辩称,自招用李某进入单位之后,人事部门一直要求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签订。

  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该区仲裁委员会最后未予支持。

  仲裁委提醒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情形应当发生在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才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败诉

  王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06年3月应本市某商务咨询公司老板邀请,其从原单位跳槽到该单位。当初老板称,为不打破该单位的工资制度,名义上支付王某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将在每年年末另外向他支付2万元工资。2006年底,该单位并未兑现2万元工资,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当初老板的承诺向他再支付2万元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未有其他额外支付2万元工资的约定。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单位承诺另外向他支付2万元工资。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提醒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除因用人单位解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等情形下,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外,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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