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在陕西省富平县和渭南市两级法院五个回合的审理中,起诉人两次胜诉,最后却被“中止诉讼”。其中,一份被认为很重要的庭审笔录从案卷中“消失”。四年的时间过去了,“消失”的原因仍然没有找到。
在记者调查此事过程中,有知情法官向记者透露,在所涉及的那套案卷中,
被撕扯的痕 迹非常明显,“这让人感到震惊”。
借贷纠纷闹上法庭
2008年7月,打了5年官司的庞乐钧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领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因是“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交有关机关侦查处理”。
庞乐钧是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南韩村的农民。2002年5月初,庞乐钧的一位朋友赵春喜找到他,提出借30万元用于周转,一年后归还。赵春喜曾任富平县杜村镇镇长,借钱时任富平县文化局副局长。念及朋友交情,庞乐钧答应借钱。
2002年5月13日,庞乐钧与赵春喜及三位担保人一同签订了借款协议,三位担保人均为赵春喜的亲属。
根据协议约定,庞乐钧借款30万元给赵春喜,月息百分之一,还款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同时,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所有两处房产抵押,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三方又共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
在这份协议上还注明:如借款人于约定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出借人放弃利息。“就是给朋友救急,按时还的话就不收利息了。”2008年11月28日,庞乐钧对记者说。
十多天后,庞乐钧与担保人拿着两份房产证来到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因当时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没有开展公民之间抵押贷款登记业务而未登记,两份房产证由庞乐钧保管。2007年3月,富平县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也开出证明证实了上述情况。
2003年6月,还款期限已过,赵春喜并未还钱,庞乐钧便找其催要,但没有结果。眼看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即将届满(借款期满后6个月),2003年11月17日,庞乐钧将赵春喜与三名担保人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消失” 胜诉后发回重审
2003年12月,案件在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赵春喜承认欠原告庞乐钧30万元债务属实,“但并未借现金,而是我双方以前借款关系,经算账后有23.5万元的利息及借款本金6.5万元合计倒账形成的”,同时表示“30万元债务我愿结清,但23.5万元不支付利息”。
庭审结束后,赵春喜找到办案法官要求调解。合议庭的法官找到庞乐钧所在村委会主任邱某,请他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庞乐钧最终表示再宽限一些时间,如赵春喜在此期限内付清欠款,愿意放弃利息。据庞乐钧说,赵春喜对再次延后的还款期限仍表示难以履行,调解没有成功。
对于这次调解,2008年元月,杜村镇南韩村村委会主任提供了书面证明证实此事。
2004年5月11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赵春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庞乐钧30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对借款清偿负连带责任。
对于赵春喜并未借现金、30万元是“合计倒账形成“的说法,法院认为赵“未提供该主张的有效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在赵春喜与庞乐钧的借款协议上,记者看到其中明确写着:“乙方向甲方借款叁拾万元整。月息百分之一”。
赵春喜与3名担保人接到判决书后,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看到,在这份“上诉状”中,赵春喜承认虽曾与庞乐钧签订借款协议,但并未履行。
2004年8月25日,渭南市中院发给富平县法院有关此案的一封内部指导函中说,“发现该案卷的庭审笔录‘26~35页’缺页,以致我院无法审理,现将此卷退回你院。”
2004年11月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的民事裁定书指出,该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