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醉酒坠下人行天桥被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碾过胸腹部当场身亡,肇事车司机驾车逃逸。死者家属将肇事车的司机、实际车主和车辆登记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前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方面获悉,一审判决死者纪某自行承担60%责任;肇事方承担40%责任,共赔偿死者人民币28万多元。
罗湖区法院调查结果表明,纪某醉酒后从人行天桥上坠落,造成致命伤,可导致死亡。对这一后果,纪某应自行承担责任。之后,纪某胸腹部被翁某驾驶的汽车碾压造成的损伤也属致命伤,也可导致死亡。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高坠与车辆碾压在时间上存在先后,在车辆碾压发生前,纪某已遭受可导致死亡的致命伤。因此,从行为发生的先后对于造成纪某死亡的原因力的大小看,纪某对其死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翁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发生事故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首先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翁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翁某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实际车主李某承担责任。佘某作为登记车主,应当对实际车主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查明的事实,认定死者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为49740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29173.5元,合计626577.7元。除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5.2万元,超过部分574577.7元,由肇事方承担40%即229831.08元。因此,死者在本次交通事故最后所得赔偿款总额为281831.08元。(记者高靖)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55分许,23岁的深大应届毕业生纪某从蔡屋围人行天桥上不明原因坠落至深南东路,之后被一辆路过的轿车碾拖约20米远。当120急救车赶到时,她已经死亡。据当时目击者介绍,汽车碾人过后曾稍稍减速,但随后加速驶离现场。经核查,肇事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粤D/A9925的宝马740轿车,交警部门随即前往汕头将车辆驾驶人翁某带回深圳接受调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认定碾人车驾驶者无责。之后,交警部门再次划分事故责任,认为翁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能注意路面动态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