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电(记者李钧德)请朋友到酒吧喝酒唱歌,没想到朋友酒后下楼“方便”时从楼梯上摔下身亡。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对客人之死,酒吧老板承担20%的责任,两个请客者各承担10%的责任。
2007年12月1日晚,董某和王某请朋友楚某吃饭,饭后又到刘某夫妇经营的酒吧二楼包房内继续喝酒唱歌。其间,楚某因“方便”独自一人下楼,失足滚落到楼下,当场昏厥,在医院急救9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楚某家人与董某、王某及酒吧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董某、王某及酒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楚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酒后在酒吧下楼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是造成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刘某夫妇作为酒吧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顾客注意安全的义务及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楚某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董某在楚某下楼梯时没有给以相应帮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负1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