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恭城国土资源局一副局长受贿15万,被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严绍云从1999年3月至2008年3月,担任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经查,2007年间,其利用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并分管矿产开发、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工作的便利,在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灾害研究所在恭城辖区内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提供方便,与该所主管恭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姚柏华商定从评估费中按比例提成。双方达成按评估费10%~20%的比例提成意向后,从2007年5月到2007年9月,严绍云收受桂林地质灾害研究所工作人员姚柏华所支付的现金及转帐共计人民币121000元归个人所有。
2008年1月2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乡大明源铁矿老板段江俊为感谢严绍云在2007年来对其矿山的关照,为今后企业发展的便利,在恭城县燕新工业园区管委会门前,送给被告人严绍云人民币30000元。
恭城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严绍云在担任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绍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严绍云表示服判。(作者: 李源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