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12月28日报道深夜潜伏在小区,尾随下夜班的女事主进电梯而后行抢,并强迫其打开家门。大胆抢匪得手后,居然还要求事主为其做夜宵吃。
记者今天获悉,柳某因犯抢劫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万元。
2008年5月2日凌晨 1点,张小姐下班后从单位乘坐出租车回家,进入所居住的朝阳区百环家园小区。进入2号楼等电梯时,一名男子出现在她身后,并和她一起上了电梯。
张小姐进入电梯后按了5层的按键,该男子按了7层的按键。电梯到5层后,张小姐走出电梯,该男子也跟着走出电梯。两个人刚走出来,男子便向张小姐冲过来,挥着右手在她面前比划,张小姐这才发现,原来该男子右手戴着“手刺”。“钱拿出来,不然花了你的脸!”男子威胁道。见状,张小姐赶紧从钱包里拿出1000多元钱交给该男子。接着,该男子又强迫她打开房门,跟着她走进房间,抢走了现金1900元,之后才离开。
5月14日凌晨,张小姐在长城饭店门口与行抢男子“重逢”。张小姐立即通知保安,但因为该男子行走过快,保安未能将其抓获。
5月15日凌晨,刘小姐下班回家,她进电梯后,另一名男子也紧随其后走了进去。
当电梯到达11层,刘小姐走出去后,该男子也下了电梯,而后掏出“手刺”进行威胁,抢走刘小姐包里的700元,而后又强迫她打开房门,从房间里抢走约1000元。
这次,该男子更加胆大妄为,抢劫后居然还让刘小姐为他做了一顿夜宵。
两个女孩报警后,民警经过综合信息发现,两起案件应为同一个人所为。
5月17日凌晨,该男子再次出现在长城饭店门口。保安发现该人后,立即将其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该男子姓柳,现年25岁,是外地来京无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