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本应被判处死刑的孙国红因怀孕“二度”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40岁的孙国红案发前是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称,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间,孙国红在与裕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合作开发“西山项目”协议书的过程中,伙同深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荣,骗取裕峻控股集团1000万元。
案发后,尚有591万元未退还。
此外,在2005年5月至7月间,孙国红以同样的名义,伙同刘京荣等人,使用伪造的进账单,骗取上海特强钢铁贸易公司4900万元。
案发后,尚有2721万元未退还。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个小插曲。由于孙国红执掌的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发“远洋风景”的中远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字极为相似,致使后者不得不在案件审理后出面澄清此“中远”非彼“中远”。
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官宣判时称,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国红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照我国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此次一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孙国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判处死刑。
但由于在审判时孙国红是怀孕的妇女,对其不适用死刑,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孙国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