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银行存了4万元,几年后来取钱时,却被告知钱已被取走。银行所出示的挂失凭证手续上的签名,经鉴定也不是刘先生的笔迹。昨日记者获悉,新都法院日前一审判定,银行担责80%。
2004年11月9日,刘兴到一家银行存了4万元,设置了密码。3年后,刘兴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2005年4月23日,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存单密码办理了储蓄存单挂失,同年5月,刘兴的4万元存款被取走。“银行开具的挂失申请书和特殊业务凭证上的客户签名都不是我的笔迹!”于是刘兴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担责80%,赔偿原告3万余元,而客户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储蓄存款凭证密码,担责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