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短信请假,公司“默许”后开除
用工单位不服劳动仲裁上诉 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通讯员 胡卫国 记者 谢 磊
晨报讯 一青年女工因身体不适,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公司请假,结果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该公司10日内恢复与该女工的劳动关系。
已婚的魏小姐于2007年6月经招聘,进入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及行政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22日晚上7时多,已怀孕5个月的魏小姐在家感到身体不舒服,当晚即用手机发短信给公司总经理章先生,内容为“章总,我身体不舒服,明天请假到医院看看,不来上班了”。章先生收到后没有回复,第二天上午魏小姐又用电话向其说明请假,并将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的事告知,还说明妇幼保健院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医疗证明单。章先生只是“噢”了一声就把电话挂了。
但到第三日,公司却以魏小姐“擅自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作出自4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决定。
魏小姐并不知道公司已对自己作了处罚。第四天早上,她仍然感到身体不好,便在8点左右发短信给总经理章先生,内容为“章总,我身体还是不舒服,今天要到医院去复诊,继续请假,等身体好点,我会把病假单拿给你的”。28日下午,也就是实施处罚决定的第二天,总经理章先生发短信回复魏小姐,告知她因在本月23日到25日旷工,公司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快递寄给魏小姐书面材料。
魏小姐对公司的处罚决定感到气愤。她于5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同年7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电子设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恢复与魏小姐的劳动关系。裁决后,公司不服。同年9月,正当魏小姐生育一女孩刚满月时,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公司向法院起诉,以魏小姐发短信请假,并未得到公司批准为由,请求判令不恢复与被告魏小姐的劳动关系。
魏小姐认为,自己因怀孕且有流产先兆,所以请假,虽然不是书面形式,但公司并未明确过短信不能请假的规定。再说自己事后也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员工手册已经公示的证据。根据有关部门已查明的双方发送信息的事实,魏小姐在4月22日晚上以短信形式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其收到请假短信后未予答复,也未提供其未批准被告请假的证据,而魏小姐已经履行了4月23日的请假手续。即使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被告未履行4月24日、25日的请假手续,也未达到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连续三天旷工的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