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全文共43条的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台这个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7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
为了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结合多年来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探索,在认真总结各地审判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规定,并用9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上的偏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和期限作了规定,但对审查方式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结合各地审判实践经验,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三种审查方式。”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
司法解释还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再审案件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以及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