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境赌博输钱动邪念,为还赌债盯上了邻居之女13岁的初中生张某,伙同朋友预谋绑架了张某,在索要30万元巨款前就残忍的将邻居之女13岁的初中生张某杀害并抛尸到一窨井内……。2008年11月6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昊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时宏贤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穆某经济损失共计218556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昊杰为谋取钱财,向被告人时宏贤提出,绑架、杀害与其住同一栋楼的初一学生张某,向张某亲属勒索钱财。被告人时宏贤同意后,二被告人共同制订了绑架实施方案,购买了IC电话磁卡、透明胶带、绳子以备作案时使用,并选择了抛尸的窨井,准备了开窨井盖的铁钩。
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时宏贤携带两个编织袋来到被告人刘昊杰家后,二人预备当日14时实施绑架。因被害人张某放学时,楼前有人而未着手。同年4月23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昊杰见张某独自回家,且四周无人,就按照之前策划的绑架方案,以让张某帮其寄信为由,将张某骗进新疆石河子市某小区刘昊杰家中。二被告人用绳子、胶带将张某捆绑,被告人时宏贤逼问出张某父亲的联系电话,并用自己的手机录下张某求救的声音,之后二被告人共同将被害人张某杀害,并把尸体装入编织袋藏匿于刘昊杰家地下室。当日17时37分,被告人时宏贤来到石河子市北子午路某通讯商店旁一磁卡电话机处,用事先购买的IC电话磁卡给被害人张某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称“你女儿被我们绑架了,不准报警,准备好30万元钱,晚上等我们电话”,并在电话里将事先录制好的张某求救的声音放给张某的父亲听。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将张某尸体运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东侧一窨井内抛弃。当日,被告人时宏贤将作案时使用的IC电话磁卡、胶带、绳子、铁钩等物分别丢弃。事后,因二被告人发现警方已开始侦查,未敢再与被害人父亲联系。同年5月14日,经过警方23天的缜密侦查,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被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为勒索财物,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张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张某致死原因的意见,因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已高度腐败,法医经检验,只确定被害人张某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并未确定是何种原因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告人刘昊杰曾供称“在他和时宏贤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时,被害人还在喘气”,被告人时宏贤曾供称“害怕张某没死,又一起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被绳子勒颈时已死亡”。故对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的辩护人提出的“绳子勒颈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确实哪名被告人先用胳膊勒了被害人脖子,但二被告人在被害人被胳膊勒颈之后又一起用绳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故认定二被告人的共同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被告人刘昊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时宏贤杀害了张某”、被告人时宏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刘昊杰杀害了张某”的意见,法庭均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昊杰提出犯意后,被告人时宏贤积极参与,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均行为积极、主动,故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时宏贤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时宏贤为从犯”的意见,法庭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刘昊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还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庭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昊杰、时宏贤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赔偿数额合理,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事实、情节等方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