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博士与两个硕士之间的三角恋情,一把水果刀,一个赴黄泉,一个进铁窗,而事件中的女主角至今也没有重回学校。在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博士生的家人曾将云南民族大学和博士的女朋友列入被告,但是被法院驳回。案件刑事部分结束后,家属又单独对民族大学和博士的女友提起了民事诉讼,昨天,昆明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一把水果刀难了一段情
郝先耀,山西省孝义市人,2004年被昆明理工大学录取,连读硕士、博士学位,2005年郝先耀就完成了硕士论文,将要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学校的老师说,他是学校最年轻的博士。也就是在这之后,郝先耀认识了在云南民族大学读硕士研究生的小艳(化名),两个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让人没想到的是,郝先耀的高兴并没有保持多久。小艳的同学陈元春从一入学就对她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且展开了强烈的攻势。跟踪、到教学楼下堵截、不停地发短信,不愿意与陈元春恋爱的小艳不堪其扰,就选择了向学校举报。陈元春的导师对其进行了几个小时的劝导,陈也同意不再骚扰小艳。2006年9月13日晚7时许,陈元春又发来了短信,小艳就将这条短信拿给郝先耀看。为了让女友不受其扰,郝与陈通了电话,两人争吵了起来。随后又约好在云南民族大学西院6栋宿舍楼门口见面“把事情说清楚”。当晚11点,郝一行7人在约定的地点与陈见面,两人话不投机扭打起来,双方被拉开后发生第二次厮打时,陈从口袋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去,郝倒在了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经过审理,陈元春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了11年有期徒刑。
博士女朋友也成了被告
郝先耀是家里的小儿子,他的死给其家人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郝先耀的父亲郝继安背着干粮来到昆明料理后事。在昨天庭审前,郝继安翻看儿子的照片时再次痛哭:“他是最年轻的博士,有把握在4年内将硕士和博士读完……”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郝继安提出,陈元春刺死郝先耀,给其家庭造成了灭顶之灾,应当由陈元春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和赡养费等共计109万余元人民币。法院最后认定,陈元春向郝家赔偿15万8千余元,但陈家仅仅赔了2万元,其余赔偿数额由于无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决中止执行。这让郝继安不能接受,他又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民事部分应加大赔偿数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份申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郝继安还将云南民族大学和小艳一起列为了民事部分的被告,但法院认为云南民族大学和小艳民事诉讼部分不应一并审理,驳回了郝继安的这部分起诉。去年6月,郝继安再次将云南民族大学和小艳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38万8千余元。昨天,此案在昆明中院进行了二审。
学校坚持称不应当负责
在法庭上,郝继安认为,陈元春与小艳的纠葛持续了很长时间,学校只是进行了引导,并没有回访,并且陈元春的骚扰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学校还是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这放任了他的行为;而事发当天,郝先耀进入云南民族大学的时候,学校的门卫没有对其进行登记;陈元春与郝先耀在学校内打斗了10多分钟的时间,并没有学校的保卫人员来阻止;案发时,小艳在受到陈元春骚扰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学校汇报,却撮合陈与郝见面,这激化了两人的矛盾。郝继安的律师还提出,小艳是此案的受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云南民族大学方面则坚持称对此案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陈元春的导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劝导,尽到了学校的管理义务,而陈元春与小艳之间的问题属个人隐私,学校不应该对其作出处罚。小艳的代理人也表示,在此案中小艳并不是受益人,同样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此事对她造成的创伤恐怕一生都难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