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一男子强迫情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闽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称,只要是违背对方意志,即使双方是法定夫妻,也属强奸。
2008年4月7日下午1时许,与情人陈某某通电话后,郭某某前往她在闽清县梅城镇城乾路租住的房间。郭某某向陈某某提出性要求,但被拒绝。不愿罢休的郭某某随即使用暴力,欲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开始大声呼喊住在楼上的房东池先生。池先生按照陈某某的要求,立即向闽清公安机关报警。当日,郭某某被闽清县公安局拘留。
近日,闽清县检察院向闽清县法院提出公诉,称郭某某犯强奸罪。郭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事件属典型的通奸行为。郭某某与陈某某存在长期的情人关系。郭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郭某某并未犯强奸罪。闽清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在2008年4月7日,郭某某有违背陈某某意志,强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郭某某等2人确实属情人关系,但就当天的行为而言,郭某某用了暴力,造成陈某某手部受伤。法院最终判定,郭某某系强奸未遂,强奸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闽清县法院刑事庭1位法官向记者介绍,所有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可认定为强奸,从这个方面上讲,即使是夫妻,不经妻子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可认为是强奸。 (记者 祝勇 通讯员 郑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