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师生三角恋故意杀人案判决引争议

发表时间:2008-11-22 05:21:36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


张远忠还认为,二审判处孟超死刑量刑过重,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孟超的行为固然触犯法律,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张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觉。该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死者和孟超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对班主任的行为给予了极大的谴责,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考虑这些。

 然而,一些网友也给予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杀人就该偿命,既然刑法规定了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应该按照刑法规定来判处。还有一些人认为,就算班主任在背后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该不该罚是另外一回事,而孟超杀了人就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对于此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获悉判决结果后,也认为量刑过重。佟丽华认为,从孟超杀人案的背景,以及媒体和法界的关注程度来看,“王永丽事件”将会成为共和国法治历程的一个经典案例。在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从轻、减轻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因此对于此案的判决,他觉得应该慎用死刑。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相关新闻:

·货车司机二次碾压拖行受害者致死 构成故意杀人·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