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茂名十一月一日电 (记者 梁盛) 记者今日从广东茂名市中级法院证实,当地一女学生被路边某楼房坠落的砖头砸死,法院认定该楼房的十六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目前此案已二审判决,十六家住户集体“埋单”,共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十一万多元。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晚,信宜市女学生罗某上街购物,在路经该市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罗某家人将该号楼房的全部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补偿十三万多元。去年九月,信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今年七月,该案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该号楼房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某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导致死亡,该楼的十六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而且,在事故发生前,该号楼房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亦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据此,法院认定十六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十六家住户补偿罗家十一万多元。
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