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品条形码刮掉后,于莉(化名)不付账就拿走了这些超市货,当她欲再次下手时,被超市识破。近日,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6月28日上午,于莉到丰台某超市买东西,想起曾见有人将商品条形码刮掉,就可不付钱带走,她也想试试。于莉选了一套床上用品和三袋奶粉等,撕掉了条形码,趁收银员不注意,她将物品带出超市。下午,她又来到这家超市,选择了豆浆机、食用油、化妆品等价高商品,改用小刀刮掉条形码。当她快走出门时,被超市保安发现报警。经鉴定,于莉两次拿走的物品总价为2814.39元。
受审时,于莉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书,并将盗窃物品全都退还了超市。
法院认为,于莉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她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记者傅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