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澜)91岁的老母亲“以物价上涨”为由,状告55岁的儿子,要求增加赡养费。昨日记者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根据该院一审判决,儿子每月要多支付老母150元生活费。
“我没有生活来源,1984年丈夫去世后,我就和女儿住在一起。”叶母称,儿子叶明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仅仅100元,女儿家庭条件也不好,而叶明退休后收入稳定。“我年龄大了,身体又虚弱多病,经常要看病吃药。”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儿子叶明每月增加300元的赡养费,并承担她平时医疗费用的50%。
叶明说每月100元赡养费,是与妹妹叶芳协商好的。2002年,老房拆迁,安置的新房在五一新村,当时叶芳和自己签下“赡养约定”:谁赡养母亲,母亲百年后,房子就归谁。叶明认为,叶芳已私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想违背约定。
九龙坡法院一审后查明,在赡养叶母上,两兄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赡养协议,房屋产权到底现在归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一审判决叶明每月支付叶母生活费提高至250元,并承担叶母将来住院费用的50%。(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用化名)(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