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后,被逼签下50万借条,旧情为讨“欠款”,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桩离奇的官司。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公司周转而向原告借钱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王丹(化名)为追回欠款50万元,将旧情人李立(化名)告上了法院。据原告人王丹诉称,2007年至2008年3月间,李立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和公司需要购买车辆等理由,多次向其借款。
2008年3月9日,原告自己想开店,到被告家催讨,被告要求给其3个月宽限期,同时写下借条一份以作保证。宽限期到后,被告却避而不见,毫无还款诚意。因此才将被告人李立告上法院。
为解决男女关系无奈签借条
而在法庭上,被告人李立承认借条确是其本人所写,但其与原告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借条是被告为解决其与原告的男女问题,在原告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出具的。
被告人还同时出具了,其个人和公司的账户明细,证明其本人和所在公司账户有大量余款,无须向原告借款。而经被告申请的证人,原告人姨妈作证,原告家境不好,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可能有能力借其50万元。
该借据为违心出具法院驳回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告与被告相识,不久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08年2、3月份,双方关系逐渐紧张。2008年3月9日,原告、被告及其妻子共同就如何处理三方的关系进行了交谈。当天,被告书写了一份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借条,当时在场的共有原告、被告及其妻子三人。但当时双方没有款项交付。2008年7月2日,原告持该借条,起诉被告要求归还欠款。
为此法院认为,该借据是被告为解决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而违心出具的可能性较大。在原告对借款资金来源、用途、借款过程等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