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日前,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案件,某职工在公司上班两天半后被口头辞退,故申诉至该仲裁委索赔10余万。经审理,仲裁委按照天津市82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裁决企业支付李某两天半的工资及25%赔偿金共117.82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7日电:日前,天津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案件,某职工在公司上班两天半后被口头辞退,故申诉至该仲裁委索赔10余万。最终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该职工工资及赔偿金117.82元。
李某是东丽区某企业的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被录用并正式工作两天半之后,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造成自己12个月的收入损失,因此申诉至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企业支付其包括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2400元、赔偿金40500元在内,共计10余万元的赔偿。
经审理,仲裁委按照天津市82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裁决企业支付李某两天半的工资及25%赔偿金共117.82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在此,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劳动者,盲目申诉不但会加大申诉成本,还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并有可能延误寻找工作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