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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撞伤人后拉其到偏僻处抛弃 被判死缓

发表时间:2008-10-27 07:52:08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海龙


撞伤人后拉到偏僻处抛弃

一交通肇事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缓

    本报济宁10月26日讯 济宁一男子陈某在傍晚时分驾驶三轮车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徐某撞倒,陈某见徐某伤势严重,为逃避责任竟将徐某拉到一河堤偏僻处抛弃,致使徐某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

    近日,因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7年10月8日傍晚,在济宁打工的微山县马坡乡的陈某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行驶至济宁火炬路和济邹路交叉口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徐某撞倒,陈某见徐某伤势严重,为逃避责任就把徐某抱上车,把徐某的自行车一起放在车上。随后,陈某继续开车向北行驶到无人处,将徐某抱下车抛在了河堤路西的斜坡上,把自行车抛在徐某的附近逃走。

    今年8月5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徐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万余元。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辩解称,其撞人后想要把被害人送到医院,没有杀人的想法。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一审判处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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