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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致人重伤获刑一年半 检察院抗诉判10年

发表时间:2008-10-21 21:44:4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2000年7月5日晚,潘庆山等人窜至无为县十里墩乡徐伟霞住处抢劫800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其同伙用斧头将徐伟霞砍成重伤。

一审无为县人民法院仅判处潘庆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日前此案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后,巢湖市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潘庆山刑期为10年。

提议入室抢劫同伙持斧伤人

2000年7月5日下午,潘庆山与刘平、陈国金在无为县鑫梦舞厅玩,因无钱用,潘庆山当即提议到十里墩乡镇河行政村的圩心抢劫承包荒田的枞阳人的钱。

晚8点,三人并邀请刘平的朋友丁荣平、季凌云二人一道拦乘一辆红色出租车,按潘庆山的指示,来到徐伟霞的住处,丁荣平、季凌云在外“放风”,刘平、潘庆山、陈国金先后闯入徐的家中。刘平要挟徐伟霞的父亲遭到拒绝,徐伟霞闻声从里屋出来。三人勒令其交1000元“保护费”,徐伟霞不从,陈国金上前打了徐一耳光后又操起鸡笼上的一把斧头猛砍徐伟霞头部。

迫于无奈,徐伟霞从家中共取出800元交给他们。见钱不够,潘庆山守门,刘平、季凌云二人又闯入徐伟霞家里搜钱无果,离开现场时潘庆山叮嘱刘平将砍伤徐伟霞的斧头带走后扔至河中。法医鉴定,被砍伤的徐伟霞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属于重伤。

初审被判1年半二审改判10年

据一审无为县人民法院认定,潘庆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唆使抢劫者和具体实施行为者非潘庆山,其只是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从犯,属于次要地位。且犯罪后潘庆山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已经同徐伟霞达成民事调解,赔偿经济损失。

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潘庆山的罪行减轻处罚,判决潘庆山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事后,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认为无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查明,潘庆山在抢劫犯罪中,确不是主犯。考虑到该案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犯罪,全案有两个从重情节,不应适用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对潘庆山减轻处罚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终审判决潘庆山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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