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刚满18周岁的李某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投案,声称自己参与了轮奸一弱女子。
经过李某的陈述和现场的指认,这起五人参与的轮奸案浮出水面。
2007年8月1日,当时未满18岁的李某伙同尤万某,吴某某(在逃),李X,尤广某带金女士到一歌厅唱歌。在歌厅内,五人商量一起轮奸金女士。当晚11时许,五人将金女士强行带上出租车载到一宾馆房间内,依次对金女士实施了强奸。
由于李某是投案自首,且作案的时候未满18周岁,故昭阳区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李某曾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昭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当时李某刚满十四岁。
在此案中的尤广某,李X曾经是另一个抢劫团伙案中的共犯,其主犯何林刚于2008年9月3日被昭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