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

发表时间:2008-10-01 09:37:27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张力)未婚先孕,22岁的秦雯生下了女儿,并与男友签订了一份女儿抚养协议书。后来两人婚事告吹,秦雯将男友告上法庭,为女儿讨要20万元抚养费。日前,经铜梁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要么结婚要么付钱

1999年7月,不满17岁的秦雯与阿飞建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秦雯怀孕,于是催阿飞赶紧结婚,阿飞却一直不见行动。女儿出生后,阿飞对“结婚”一事仍只字不提。

2007年7月15日,阿飞去看望女儿时,秦雯拿出事先拟好的抚养协议书让他签字。抚养协议书约定: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要么阿飞娶秦雯为妻,要么女儿归秦雯抚养,但阿飞要一次性给秦雯包括女儿抚养费等在内的费用共计20万元。阿飞最终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婚事告吹 为女讨抚养费

2007年9月底,见结婚无望,又获悉阿飞有了新女友,秦雯一气之下将阿飞告上法庭,要求阿飞支付女儿20万元抚养费。

针对秦雯的诉求,阿飞称,秦雯对老人有失礼貌是导致双方矛盾加大而不能结婚的主要原因,秦雯应承担责任。而在抚养权未定的情况下,抚养费无从谈起,20万元抚养费也远超铜梁县的抚养费标准。阿飞还称自己签抚养协议时有被要挟的感觉。

秦雯则称,自己为了女儿已辞去工作,早已失去生活来源,签订该协议是为了让女儿生活有保障。

她还否定了阿飞称抚养协议是在受胁迫之时所签的说法。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飞先一次性支付女儿5万元抚养费,随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岁为止。秦雯对女儿有抚养权,但要保证阿飞对女儿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经法院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原告法定代理人秦雯(原告之母)与被告阿飞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不影响日后原告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上述调解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新闻:

·39岁未婚男子与16岁外甥女发展“地下情”·女子16年未婚同居生活演绎出人间悲剧
·少妇假装未婚与人谈恋爱被丈夫起诉索赔1元钱·18岁少女未婚产女将婴儿掐死
·未婚先孕丈夫突离世 遗腹子身份遭质疑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