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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审判一虚拟网上电子基金集资诈骗案
发表时间:2008-01-03 08:52: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炳华、王伟郡、闫超峰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徐炳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伟郡被判无期徒刑,两被告人均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超峰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6年12月,浙江临安人徐炳华与河南人王伟郡预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后徐炳华联络、提供电子基金网络蓝本,王伟郡指使闫超峰利用闫使用的计算机按照徐炳华提供的蓝本,租用美国服务器,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网址为
www.e-itg.com
)。徐炳华、王伟郡在该网站最高端根节点虚构美金150万元,承诺投资100至1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4%,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00%;投资1100至3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5%,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50%;投资3100至5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6%,总计可获取投资额的300%,并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徐炳华还与王伟郡约定,由徐炳华发展投资者骗取投资款;王伟郡负责网上返利及网站的日常维护。闫超峰接受王伟郡指派参与网站的日常维护。
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徐炳华在杭州、宁波、绍兴、江苏镇江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伙同王伟郡、闫超峰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888.5万余元,有197万余元用于支付返利,实际到手的赃款691.3万余元中有190.8万余元被王伟郡占有、购买高档轿车等,余款均被徐炳华占有、挥霍,闫超峰未从中得利。2007年3月2日,徐炳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徐炳华、王伟郡属主犯,但王伟郡所起作用相对徐炳华略小;闫超峰为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炳华主动投案,可从宽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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