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王某将自己的50000元借给姜某使用,当时约定了利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期限。但由于姜某未能如期归还借款,王某要求将借款期间内的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给姜某重新计算利息。此要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平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令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的50000元及利息。
2006年10月,王某将50000元借给姜某用于做生意,当时二人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每元每月二分计算,双方订立了借款协议。2007年4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姜某催要,姜某一直称经营较为困难,要求王某延缓期限。2007年12月,王某感觉自己讨要无望,便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要求将借款期内的利息6000元计入本金,自2007年5月开始重新按每元每月二分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姜某订立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利息按每元每月二分计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超出法律规定,姜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借款本息。但是王某要求自2007年5月起按本金56000元计算利息,属于法律规定的计算复利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06年10月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为止。 (记者 高园 通讯员 李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