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志福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赵克明抓获,赵克明已将骗取的240万元挥霍一空。
利用假工程要钱
2005年10月,传志福向肖某提出,将肖某承建的江北城拆迁安置工程中的3万平方米工程转包给赵克明,再由肖某将工程承包回来,赵克明按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收取“工程管理费”,肖某同意并按该内容与赵克明签订了协议。
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肖某按该协议内容,通过现金、银行汇款等方式分三次共给赵克明150万元。
2006年4月,赵克明再次向传志福提出承包工程的要求,传志福即与肖某协商以前次方式再将项目中的3万平方米工程转包给赵克明,肖某表示同意并签订转包协议,肖某给赵克明现金30万元。
要钱为他人购房
2005年12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50万元,肖某将有4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传志福。后来,传志福将该储蓄卡交给他人,他人用该款支付渝中区朝千路28号的商品房的购房款。
2005年10月,传志福向另一开发商周某索要50万元。拿到钱的传志福,于12月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他人,他人用该款支付房款。剩下的20万元传给了赵克明跑官。
以报销发票为名要钱
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前,传志福分别要求肖某、周某为其报销部分个人开支发票和医药发票,并将发票交给肖某和周某。通过这种形式,索贿12万元。
回家途中不忘收钱
2003年底至2005年2月,传志福为重庆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北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提供帮助。
在江北城旧城拆迁安置中,该公司刘某先后接过两个工程,2005年春节,传志福一家人回武隆,路过涪陵时刘某请吃饭。
饭毕,刘某拿了一个装有3万元钱的信封给传志福。后来刘某称,给传志福钱,是因为需要传志福的关照。
作假
写借条欲逃避打击
2006年4月,传志福得知肖某被司法机关调查后,即与肖某核对双方经济交往的数额。确定金额后,传志福安排其弟弟传志禄,以传志禄的名义向肖某出具了五张共计166.6万元的借条。
肖某讲,2006年5月,传志福听闻肖某被审查,传志福怕如果无借条,那么从肖某处拿钱就不好说,于是就找肖某补借条,如果以后查起来了,就说这166.6万元是传志禄向肖某借的钱。之后,传和肖把二人给收钱的情况逐笔进行了核对,由传志福的弟弟出具了借条。
一审宣判后,传志福以有借条为由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的证词证实传志福每次拿钱都是以借为名,但都没有出借条,借了大量的钱后也没有谈过要还的事,但考虑到他是指挥长,自己在他手下做工程,不能得罪他,所以只有给钱,借条是在被有关机关调查后补的。
二审法院认为,所出具的借条是掩饰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