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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付”劳动合同法 我们如何“对付”单位

发表时间:2007-12-18 09:18:1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于英杰 王卫庭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元旦起实施。昨天(16日),江苏省各地开展“两法”咨询活动,省暨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主会场放在南京鼓楼广场。临近年终,在新法即将实施的关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要不要继续签合同、如何签合同的节点上,因此各个咨询台前挤满了人。 


图为咨询活动现场。

  现场案例

  在厂里干了10年,为啥与劳务公司签合同

  南京某车辆厂的吴师傅干了10多年,从没有签过合同。前不久,厂里要他和同事们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明年劳动合同。吴师傅现场展示了这家工厂的“最后通牒”:凡在“2007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5日”不去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厂里将另安排人员顶岗。吴师傅和同事认为他们应直接跟工厂签。

  [支招]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家工厂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却转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明显的“规避风险”行为,这牵扯到两个变化:1,工厂由“用人单位”变成了“用工单位”,“职工”变成了“劳务工”;2,工厂与职工应签的劳动合同,变成了上岗的“劳务合同”。虽是几个字之变,但工厂却将一些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职工甩了,将包袱卸给了劳务派遣公司。不过,这样做并不能免责,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并无实际岗位,与之签约的职工一旦无岗可派遣,劳务公司就存在用人风险。而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有“连带责任”,即劳务公司一旦破产,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起用人责任。

  明明需要人,却赶在年底解雇老员工

  南京市汤先生对记者说,他女儿在一家外贸公司已有两年工龄,但12月初企业决定不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这家企业辞退老员工的同时,又在招收新员工,新员工将在元月1日签约上岗。汤先生说,企业明明需要用人,这样做明显是想“合法”将老员工工龄归零。

  [支招]劳动部门人士认为,汤先生女儿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愿续订合同,从劳动法来说,企业是有权这样做的。但考虑到企业仍需用人、仍在招工,说明企业是在逃避其社会责任。

  该人士说,今天广场咨询的人,许多人与汤先生的女儿遭遇相似,应该说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是,对赶在年底前提前与职工解约或中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工会组织也可对企业提出意见,甚至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合同是签了,以前的社保却不给补缴

  昨天,一家服装厂多名女工投诉,她们中有人已在该厂工作10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她们签合同,自然也未缴社会保险。可最近企业却要求她们在明年1月1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只字未提欠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支招]劳动部门人士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明年一月起,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年内要按工资的双倍赔偿;一年后还不签订合同的,将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服装业存在招工难,企业一时无法裁减老职工,所以这家企业才不得不要求职工在1月1日起签合同。

  同时,这家企业虽然提供合同,却不愿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职工可以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社会保险费欠缴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权威声音

  新法关键要落实 南京拒绝恶性裁员

  昨天,副省长何权与咨询群众进行交谈,仔细听取对贯彻实施两部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他指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他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把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据介绍,我省已将今年12月份列为两部法律的集中宣传月,除举办广场咨询活动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将开展网上在线咨询。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殷民认为,南京市不可能出现年终企业大量、恶性裁员现象,主要有四点:1,当前南京市经济在持续健康发展,企业不可能不用人。而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用人单位已在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3,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将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4,劳动行政部门虽不可能迅速执法到位,但执法力度在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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