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佛山中院9月4日9点30分通报,广重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扬先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已审结,法院认定许扬先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判决书看,佛山中院认定了许扬先两宗犯罪事实。
其一,个人分占广重集团公款。2004年9月,许扬先在担任广重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隐瞒、截留的方式侵吞属于广重集团的投资收益款共计人民币8514762.086元,用作为创集公司(是以广重集团管理层为主要股东的公司,许及广重集团均持有该公司5.19%的股份)股东的增资款。
另外是私分集团投资收益款。
2001年1月,许扬先作为广重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伙同他人,私自制定分配标准,账外截留并隐瞒属于广重集团的投资收益款共计人民币1339341元,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部分优秀科技人员。其中,其分得4.94万元。庭审时,许扬先辩称,奖金发放是经上级单位认可的,并不违法。但是,佛山中院认为,许扬先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将收益当奖金发放,应当认定为私分。至于是否获得上级单位的认可,不是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