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向被告人居住地中级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我国将全面开展对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我国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公约》与我国国内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对于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资产的追缴具有现实意义。
据介绍,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追缴条件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归国库所有;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助等途径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检察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没收裁决。
这位负责人指出,做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面临的急迫任务。我国各级检察院反贪部门除了要提出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条件和证据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之外,还要在配合公诉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通过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对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这位负责人表示,反贪部门会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会补充完善证据,在达到符合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将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如选择这类案件较为突出的省份作为试点,开展诉讼活动,积累诉讼经验后再向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