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渎职案例
【案情回顾】2011年3月15日,媒体曝光河南省焦作、新乡等地的瘦肉精问题,大量用“瘦肉精”养殖的生猪通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沙洲村的兴旺屠宰场流入南京市菜市场。媒体曝光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就瘦肉精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的渎职犯罪问题,积极展开调查。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
截至2011年6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案件11件30人,对39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6月15日,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瘦肉精”事件调查进展,这一事件的10名相关责任人已被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9月6日,南京开审“瘦肉精”案,6名屠户承认有罪求轻判;4名涉嫌玩忽职守的监管人员另行审理。12月13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截至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法院受理的“瘦肉精”案件全部审结,其中焦作市两级法院审结42案80人、新乡市6案17人、济源市1案3人、鹤壁市4案5人、洛阳市2案4人、平顶山市1案1人、信阳市1案1人、周口市1案2人,其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3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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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知识普及: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犯罪前提: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罪犯罪金额相关: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