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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招标基本程序

 

发表时间:2013/8/4 10:33: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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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南宁建设工程律师)

  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项目条件+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须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南宁建设工程律师)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开标

  时间应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七)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之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废标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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